山西省卓越工程师培养联合体

山西省卓越工程师培养联合体

山西省卓越工程师培养联合体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西省卓越工程师培养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在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等上级部门指导下,由省内高校、省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团体,自发成立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二条 联合体的愿景:推动构筑山西省卓越工程师人才自主培养新范式,为国家工程教育贡献山西方案。

第三条 联合体的使命:服务国家战略和山西省高质量发展需求,聚焦省属企业“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现实需求,深化产教融合机制,推动省内工程教育变革,培养造就大批卓越工程师,打造山西省“教育、科技、人才”共同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建立校企资源共享网络平台。汇聚成员单位的科研、教学、平台、人力等优质资源,推动数字化战略行动,提升校企资源利用率,健全校企“共同招生、共同培养、共同选题、共享成果”“师资互通、课程打通、平台融通、政策畅通”的“四共”“四通”机制。

第五条 搭建人才培养交流平台。围绕关键领域的导师队伍重构、课程教材等培养要素再造,加强卓越工程师学院和创新研究院建设的典型经验分享,开展专题培训研讨,积极建设培养理论研究载体,构筑卓越工程师自主培养新生态。

第六条 按照国家卓越工程师培养通用能力标准和各关键领域卓越工程师培养能力标准、卓越工程师教育认证标准,对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培养改革成效进行自我评估,推进我省工程教育领域的评价标准变革。

建设我省公共政策倡导阵地。聚焦卓越工程师培养改革的核心问题和关键挑战,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参考报告,为推进卓越工程师教育的可持续性发展献计献策,推动培养与管理体系更加科学完善。

第三章 成员

联合体成员为理事单位。各成员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联合体与联合体成员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联合体重点依托山西省卓越工程师学院和省属国有企业。积极吸纳大型央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民营企业、全国重点实验室(独立法人)、研究院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成为联合体成员。加入本联合体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联合体章程,自愿加入本联合体;

(二) 致力于工程科技人才培养工作;

(三) 致力于推进联合体建设,完善联合体运行机制;

(四) 有参与卓越工程师培养改革的积极意愿。

第十条 联合体成员加入程序:

(一) 向本联合体提出书面申请;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获得本联合体服务的优先权;

(二) 参加本联合体活动;

(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 对本联合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申请承担工程能力评价工作;

(六) 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 联合体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拥护、遵守联合体章程,执行章程的有关要求;

(二) 维护本联合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联合体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工作;

(五) 参与本联合体举办的活动;

(六) 向本联合体提出建议意见,提供有关资料;

(七) 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 成员的退出:联合体成员退出联合体时,应提前2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成员证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退出。

第十成员的除名:若联合体成员违反章程、卓越工程师培养相关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或损毁联合体声誉及利益,或长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员义务、不参加联合体活动,经秘书处核实,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不可重新申请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联合体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组成。

第十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为理事会。设理事长单位1个,副理事长单位若干。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原则上从省卓越工程师学院承建单位或共建单位选出。各理事单位有权委派1名合适人选作为代表参与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维持联合体稳定运行,制定和修改联合体章程;

(二) 批准和取消联合体成员资格;

(三) 选举联合体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单位;

(四)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五)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合体内部管理条例;

(六) 决定联合体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七) 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八)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联合体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决策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和若干副理事长参加。常务理事行使第十六条第二、四、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 联合体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4-6名。秘书处设在中北大学,负责联合体日常运行和工作协调,推动落实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一) 执行联合体理事会做出的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合体内的各项工作;

(二) 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财务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三) 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 负责受理联合体外单位加入联合体的申请,对其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章 运行机制

十九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从理事单位产生,任期3年。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大会,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可召开临时全体成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合体还将设置观察员制度,经过理事会审议后方可成为观察员单位。

第二十条 良性互动机制。强化联合体的平台功能和桥梁作用,鼓励成员单位之间签订双边或多边战略合作协议,围绕教育、产业或人才发展,每年不定期举办联合体年会、卓越工程师培养论坛等一系列专题会议,促进政产教的需求对接和合作共享。

第二十动态进出机制。通过对成员单位的规范和评价,严格准入准出机制,发挥正向激励作用;发挥联合体的集聚效应,汇聚一批高水平的建设成果,提升联合体影响力。

第二十支持保障机制。联合体的运行经费主要来自于理事单位会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咨询服务费等。经费的预决算由理事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提交经费收支报告,并接受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财务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未经联合体理事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联合体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 本章程由联合体理事会审核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本章程解释权、修订权归属联合体理事会,具体由联合体秘书处执行。